河北就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寒暑假上浮不超30%

行业资讯 | 发布:2026-11-05T01:00:02.000Z | 更新:2026-11-05T01:00:02.877Z | 作者:教培编辑部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10月25日至11月25日就《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可收保育费;公办、普惠性民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寒暑假提供服务的公办园上浮最高不超过30%,并逐项明确退费规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近日发布公告,自2026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就《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规定起草,目标是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降低保育教育成本。

【一、收费项目被限定为五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收取保育费,用于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其中服务性收费指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之外、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三项;代收费项目仅为体检费。

办法同时划出一条边界: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这一条针对的是过去常见的做法——把本该由保教费覆盖的内容拆出来单独收费,或者把财政应保障的项目转嫁给家长。

【二、分类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

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政府指导价部分,省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其他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的相应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浮动上限同样不超过10%。幼儿园只能在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能自行上浮定价。

【三、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办法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全省统一建立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幼儿园要在本地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建立本园清单,内容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公开。市级、雄安新区教育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这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有操作性——家长可以直接以'未公示'为由拒绝缴纳,监管部门也有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四、预收、调价与退费的硬约束】

在收费执行上,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且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合并捆绑收取。

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新学年执行,提高标准的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降低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保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除外),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退费规则被逐项细化:儿童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连续缺勤,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因个人原因退(转)园的,按月缴纳的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据实退还,按学期缴纳且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因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因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儿童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未入园实际天数退还。

【五、堵住变相收费的口子】

办法要求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入园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办法,并明确几条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财务管理方面,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电话0311-88600672或邮箱fwjgc@hbdrc.gov.cn反馈意见。

【信息来源】

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年10月25日

2. 河北发布《事关幼儿园收费,河北拟出新规!10月25日至11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10月31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收费项目被限定为五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收取保育费,用于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其中服务性收费指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之外、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三项;代收费项目仅为体检费。 办法同时划出一条边界: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这一条针对的是过去常见的做法——把本该由保教费覆盖的内容拆出来单独收费,或者把财政应保障的项目转嫁给家长。 【二、分类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

分类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

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政府指导价部分,省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其他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园的相应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浮动上限同样不超过10%。幼儿园只能在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能自行上浮定价。 【三、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办法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全省统一建立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幼儿园要在本地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建立本园清单,内容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公开。市级、雄安新区教育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这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有操作性——家长可以直接以'未公示'为由拒绝缴纳,监管部门也有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四、预收、调价与退费的硬约束

预收、调价与退费的硬约束

在收费执行上,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且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合并捆绑收取。 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新学年执行,提高标准的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降低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保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除外),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退费规则被逐项细化:儿童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连续缺勤,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因个人原因退(转)园的,按月缴纳的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据实退还,按学期缴纳且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因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因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儿童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未入园实际天数退还。 【五、堵住变相收费的口子

堵住变相收费的口子

办法要求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入园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办法,并明确几条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财务管理方面,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电话0311-88600672或邮箱fwjgc@hbdrc.gov.cn反馈意见。 【信息来源】 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年10月25日 2. 河北发布《事关幼儿园收费,河北拟出新规!10月25日至11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10月31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