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报9起违规校外培训:从"查机构"到"查个人"——处罚办法执法实践全拆解

监管动态 | 发布:2026-08-16T10:00:00.000Z | 更新:2026-08-08T03:09:29.480Z | 作者:教培在线

宜春通报9起违规校外培训:从"查机构"到"查个人"——处罚办法执法实践全拆解

2026年8月7日,据凤凰网江西频道转载宜春市教育体育局通报,截至8月6日,宜春市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查处违规培训9起,其中隐形变异学科培训3起、无证办学4起、其他违规行为2起。通报显示,全市累计作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57起,罚没金额47.73万元,督促相关机构退还违规收费95.43万元,形成有效震慑。

一、9起案例的分类梳理

根据宜春市教育体育局的通报,本次9起违规案例可分为三类:

隐形变异学科培训3起。此类案例指以教育咨询、思维训练、托管、研学等名义,或在酒店、居民楼等场所实质开展学科类培训。据宜春市教体局官网此前通报的靖安县案例:2026年7月8日,靖安县教体局执法人员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赖某利用某酒店三楼违法组织10名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培训行为,退还学生培训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无证办学4起。此类案例涉及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场所擅自开展培训。据宜春市教体局官网此前通报的高安市案例:2026年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高安市教体局执法人员发现熊某利用居民楼场地有偿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经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

其他违规行为2起。包括已取得资质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收费等类型。

二、从"查机构"到"查个人":处罚对象的转变

宜春本次通报的一个显著执法特征是:大量处罚直接针对个人而非机构。

在高安市案例中,处罚对象为"熊某"个人;在靖安县案例中,处罚对象为"赖某"个人。这两起案例的执法文书均直接以自然人为处罚对象,体现了从"查机构"向"查个人"的执法转变。

这一转变的法律依据清晰。据宜春市教体局官网引述,高安市案例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前者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即使是个人在家中开设培训点,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对举办者个人进行罚款处罚——无需以"机构"为载体。这种执法模式有效解决了隐形变异培训中"找不到机构、找不到主体"的执法困境。

三、"双罚制"执法实践:机构与个人同时担责

在部分案例中,宜春市还实践了"双罚制"——即同时处罚违规机构和机构负责人(个人)。这种执法模式源自《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则针对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宜春的执法实践来看:

罚个人:对无证照的个人培训举办者,直接以个人为处罚对象。如高安市熊某被罚8000元、靖安县赖某被罚3000元。

罚机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责令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这种"双罚制"的执法实践,既打击了违规经营的组织载体,又让违法个人承担了直接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四、行政处罚法与"双减"政策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宜春市在执法实践中展现了行政处罚法与"双减"政策的有效衔接。

立案程序规范化。无论是高安市的群众举报线索,还是靖安县的联合巡查发现,均严格履行了立案调查程序。据宜春市教体局官网表述,均使用了"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的规范表述,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

处罚裁量合理化。从罚款金额看,靖安县案例罚款3000元、高安市案例罚款8000元,金额虽有差异但均在法定幅度内。据宜春市教体局通报,全市累计57起行政处罚罚没金额47.73万元,平均每起约8374元,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裁量原则。

退费机制落地。靖安县案例中明确"退还学生培训费用3000元",宜春全市累计督促退还违规收费95.43万元。这一数据说明,执法不仅处罚违法者,更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财产权益。

五、有奖举报机制推动社会共治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发布的公告,宜春市建立了校外培训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机制。举报线索涵盖四大类:未取得资质擅自举办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等场所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以教育咨询等名义超范围开展托管服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200元,同一举报人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元。

高安市案例中的熊某正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被查处的,印证了有奖举报机制在执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据凤凰网江西频道报道,宜春市下一步将采取"日查+夜巡""联检+抽检"等方式,纵深推进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查个人"的执法模式?

答: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将违规培训的举办者(自然人)作为行政处罚对象,而非仅处罚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直接处以罚款。宜春高安市案例中熊某被罚8000元、靖安县案例中赖某被罚3000元,均为直接处罚个人的实例。(来源: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什么?

答:该条针对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作出规定。以托管、教育咨询、自习室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适用该条进行处罚。沈阳铁西区、大连甘井子区等多地的通报案例中,均引用了该条款作为处罚依据。(来源:各地教育局通报)

问:宜春57起行政处罚的数据意味着什么?

答:截至2026年8月6日,宜春累计作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57起,罚没金额47.73万元,督促退还违规收费95.43万元。57起处罚单对应9起新查处案例(截至8月6日),说明宜春自2026年初以来持续保持高强度执法态势,处罚频次在全国地级市中属于较高水平。(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报道)

问:个人在家开设培训班被查到会怎样?

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将被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靖安县赖某在酒店违法组织10名学生培训,被罚3000元并退还全部培训费。个人无证培训不存在"规模小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来源:宜春市教体局通报)

问:举报违规培训能获得多少奖励?

答:根据宜春市教体局公告,经查实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200元,同一违规行为仅奖励一次,同一举报人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元。举报需提供违规行为发生的详细地址、违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来源:宜春市教体局公告)

问:如何理解"退还违规收费95.43万元"?

答:这体现了执法不仅处罚违法者,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在处罚违规行为的同时,教育部门督促违规主体将已收取的培训费用退还给学生家长。靖安县案例中明确要求"退还学生培训费用3000元"。全市累计退还95.43万元,有效维护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利益。(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报道)

问:宜春"日查+夜巡"的执法方式是什么?

答:这是宜春市教体系统针对暑期违规培训高发特点创新的巡查方式。"日查"指白天常规巡查检查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夜巡"指针对部分培训利用晚间时段开展的特点,在夜间进行突击检查。结合"联检+抽检"(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形成立体化监管网络。(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报道)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9起案例的分类梳理

根据宜春市教育体育局的通报,本次9起违规案例可分为三类: 隐形变异学科培训3起。 此类案例指以教育咨询、思维训练、托管、研学等名义,或在酒店、居民楼等场所实质开展学科类培训。据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此前通报的靖安县案例:2026年7月8日,靖安县教体局执法人员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赖某利用某酒店三楼违法组织10名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培训行为,退还学生培训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无证办学4起。 此类案例涉及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场所擅自开展培训。据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此前通报的高安市案例:2026年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高安市教体局执法人员发现熊某利用居民楼场地有偿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经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 其他违规行为2起。 包括已取得资质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收费等类型。 二、从"查机构"到"查个人":处罚对象的转变</h2

从"查机构"到"查个人":处罚对象的转变

宜春本次通报的一个显著执法特征是:大量处罚直接针对个人而非机构。 在高安市案例中,处罚对象为"熊某"个人;在靖安县案例中,处罚对象为"赖某"个人。这两起案例的执法文书均直接以自然人为处罚对象,体现了从"查机构"向"查个人"的执法转变。 这一转变的法律依据清晰。据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引述,高安市案例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前者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即使是个人在家中开设培训点,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对举办者个人进行罚款处罚——无需以"机构"为载体。这种执法模式有效解决了隐形变异培训中"找不到机构、找不到主体"的执法困境。 三、"双罚制"执法实践:机构与个人同时担责</h2

"双罚制"执法实践:机构与个人同时担责

在部分案例中,宜春市还实践了"双罚制"——即同时处罚违规机构和机构负责人(个人)。这种执法模式源自《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则针对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宜春的执法实践来看: 罚个人: 对无证照的个人培训举办者,直接以个人为处罚对象。如高安市熊某被罚8000元、靖安县赖某被罚3000元。 罚机构: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责令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这种"双罚制"的执法实践,既打击了违规经营的组织载体,又让违法个人承担了直接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四、行政处罚法与"双减"政策的衔接</h2

行政处罚法与"双减"政策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宜春市在执法实践中展现了行政处罚法与"双减"政策的有效衔接。 立案程序规范化。 无论是高安市的群众举报线索,还是靖安县的联合巡查发现,均严格履行了立案调查程序。据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表述,均使用了"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的规范表述,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 处罚裁量合理化。 从罚款金额看,靖安县案例罚款3000元、高安市案例罚款8000元,金额虽有差异但均在法定幅度内。据宜春市教体局通报,全市累计57起行政处罚罚没金额47.73万元,平均每起约8374元,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裁量原则。 退费机制落地。 靖安县案例中明确"退还学生培训费用3000元",宜春全市累计督促退还违规收费95.43万元。这一数据说明,执法不仅处罚违法者,更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财产权益。 五、有奖举报机制推动社会共治</h2

有奖举报机制推动社会共治

据 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发布的公告,宜春市建立了校外培训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机制。举报线索涵盖四大类:未取得资质擅自举办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等场所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以教育咨询等名义超范围开展托管服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的每条有效线索奖励200元,同一举报人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元。 高安市案例中的熊某正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被查处的,印证了有奖举报机制在执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据 凤凰网江西频道 报道,宜春市下一步将采取"日查+夜巡""联检+抽检"等方式,纵深推进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查个人"的执法模式? 答: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将违规培训的举办者(自然人)作为行政处罚对象,而非仅处罚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直接处以罚款。宜春高安市案例中熊某被罚8000元、靖安县案例中赖某被罚3000元,均为直接处罚个人的实例。(来源:宜春市教体局官网) 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什么? 答:该条针对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作出规定。以托管、教育咨询、自习室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适用该条进行处罚。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