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通报: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被罚10.32万元,违法所得按退费后金额认定
监管动态 | 发布:2026-11-05T18:00:00.000Z | 更新:2026-11-05T02:34:36.948Z | 作者:教培观察
合肥包河区一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被责令停止举办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103230元;违法所得按收取72250元扣除已退费20635元后认定为51615元。
合肥包河区通报: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被罚10.32万元,违法所得按退费后金额认定
2026年11月初,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公开通报一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案件:一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被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共计103230元。这起案件的看点不在罚款数额,而在于执法链条的两个细节——违法所得如何扣除已退费用重新认定,以及"积极配合整改"为何仍被裁量为"较重"阶次。对托管机构、非学科类机构以及试图"借壳"开展学科培训的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份可直接对照的执法样本。
一、案件事实:托管外壳下的学科培训
据包河区教育体育局通报,接投诉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对包河区烟墩街道福州路3666号日角大厦4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经查,当事人举办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对收取学生培训费用共计722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事实无异议。
通报同时披露了两个定性依据:当事人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认定"擅自举办"并不以是否挂牌"培训"为前提,场所、人员、组织分工三个要件齐备即可成立。
二、违法所得怎么算:退费2.06万元为何被扣除
本案在金额认定上给出了清晰的算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退还学生预收费未消课款项计206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1615元——即收取的72250元培训费减去已退还的20635元。
这一算法对机构的现实含义是:预收费中尚未消课的部分,只要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就不计入违法所得基数;而已经消课、实际提供服务的部分,仍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换句话说,"退费"能减基数,但不能免除违法定性。
三、为什么"配合整改"仍判"较重":裁量阶次的叠加逻辑
通报显示,当事人具备明确的从轻情节:能够认真整改,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按要求退还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给予从轻处罚。
但裁量阶次的确定另有一条独立标准:该机构现场查处时学员为52人,依据《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裁量阶次为"较重"。综合《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最终决定给予较重处罚。最终处罚内容为两项:一是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二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3230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这一处理说明,在安徽的裁量框架下,"规模"(在培学员人数)是决定阶次的主变量,"配合度"与"退费整改"主要作用于同阶次内的从轻幅度,两者不是互相抵消的关系。52人规模已落入"较重"区间,从轻情节只能让处罚在该区间内取下限,而无法直接降到"较轻"。
四、对托管与非学科机构的四条合规提示
第一,托管与培训的边界要守住。托管机构提供看护、餐饮、作业辅导以外的学科类教学内容(含变相讲授学科课程、发放自编学科讲义、组织学科测试),都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学科类培训。第二,预收费管理要留痕。本案中"退费金额—违法所得"的对应关系完全依赖收费与退费凭证,账目不清会直接推高认定基数。第三,场所与人员配置本身就是证据。通报明确以"专门培训场所+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和分工"作为擅自举办的认定要素,混班、多教师驻场等安排会被直接采信。第四,被查后主动退费、配合取证确有实际价值,但不能期待"退费即免罚"。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本案罚款金额是多少?
答: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3230元,同时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
问:违法所得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收取培训费72250元,扣除调查期间已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20635元,认定违法所得51615元。
问:机构已经退费整改、配合调查,为什么还是"较重"处罚?
答:裁量阶次由在培学员人数决定,本案现场查处时学员52人,依《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落入"较重"阶次;配合整改属于同阶次内的从轻情节,不能跨阶降档。
问:托管机构做作业辅导算不算学科类培训?
答:单纯的看护与作业辅导与学科类培训有边界,但一旦涉及系统讲授学科课程、使用自编学科材料或组织学科测评,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学科类培训。
问:被认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认定,构成要件包括未经审批、有专门培训场所、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组织机构和分工。
问: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问:其他地区的同类案件处罚尺度一样吗?
答:裁量基准由各省制定,学员规模、违法所得、整改情况对应的阶次划分不同,具体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裁量基准为准。
信源与本刊立场:本文信息依据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公开通报(2026年11月,安徽商报等公开报道转述),涉及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与裁量依据。案件具体处理结果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书为准,本刊仅作监管动态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案件事实:托管外壳下的学科培训
据包河区教育体育局通报,接投诉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对包河区烟墩街道福州路3666号日角大厦4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经查,当事人举办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对收取学生培训费用共计722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事实无异议。 通报同时披露了两个定性依据:当事人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认定"擅自举办"并不以是否挂牌"培训"为前提,场所、人员、组织分工三个要件齐备即可成立。 二、违法所得怎么算:退费2.06万元为何被扣除</h2
违法所得怎么算:退费2.06万元为何被扣除
本案在金额认定上给出了清晰的算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包河区教育体育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退还学生预收费未消课款项计206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1615元——即收取的72250元培训费减去已退还的20635元。 这一算法对机构的现实含义是:预收费中尚未消课的部分,只要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就不计入违法所得基数;而已经消课、实际提供服务的部分,仍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换句话说,"退费"能减基数,但不能免除违法定性。 三、为什么"配合整改"仍判"较重":裁量阶次的叠加逻辑</h2
为什么"配合整改"仍判"较重":裁量阶次的叠加逻辑
通报显示,当事人具备明确的从轻情节:能够认真整改,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按要求退还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给予从轻处罚。 但裁量阶次的确定另有一条独立标准:该机构现场查处时学员为52人,依据《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裁量阶次为"较重"。综合《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最终决定给予较重处罚。最终处罚内容为两项:一是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二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3230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这一处理说明,在安徽的裁量框架下,"规模"(在培学员人数)是决定阶次的主变量,"配合度"与"退费整改"主要作用于同阶次内的从轻幅度,两者不是互相抵消的关系。52人规模已落入"较重"区间,从轻情节只能让处罚在该区间内取…
对托管与非学科机构的四条合规提示
第一,托管与培训的边界要守住。托管机构提供看护、餐饮、作业辅导以外的学科类教学内容(含变相讲授学科课程、发放自编学科讲义、组织学科测试),都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学科类培训。第二,预收费管理要留痕。本案中"退费金额—违法所得"的对应关系完全依赖收费与退费凭证,账目不清会直接推高认定基数。第三,场所与人员配置本身就是证据。通报明确以"专门培训场所+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和分工"作为擅自举办的认定要素,混班、多教师驻场等安排会被直接采信。第四,被查后主动退费、配合取证确有实际价值,但不能期待"退费即免罚"。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h2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本案罚款金额是多少? 答: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3230元,同时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 问:违法所得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收取培训费72250元,扣除调查期间已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20635元,认定违法所得51615元。 问:机构已经退费整改、配合调查,为什么还是"较重"处罚? 答:裁量阶次由在培学员人数决定,本案现场查处时学员52人,依《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二十六条落入"较重"阶次;配合整改属于同阶次内的从轻情节,不能跨阶降档。 问:托管机构做作业辅导算不算学科类培训? 答:单纯的看护与作业辅导与学科类培训有边界,但一旦涉及系统讲授学科课程、使用自编学科材料或组织学科测评,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学科类培训。 问:被认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认定,构成要件包括未经审批、有专门培训场所、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组织机构和分工。 问: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