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曝光4起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动态 | 发布:2026-09-01T01:00:02.000Z | 更新:2026-09-01T01:00:02.460Z | 作者:教培在线

烟台市曝光4起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规范市场秩序

2026年7月9日,烟台市教育局通过官方渠道公布4起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海阳市、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四个区域。这批案例涵盖无证办学、超范围经营、未查验从业人员犯罪记录等多种违法类型,处罚依据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4起典型案例详解

1.1 案例一: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无证办学

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海园路香山和院9号楼网点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罚款5530元。本案是典型的以托管名义从事学科培训的违规行为,在暑期到来之际被重点曝光,对其他试图以托管为幌子开展学科培训的机构形成了有效震慑。

1.2 案例二: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办学

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四马路99号附1号617、618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罚款2200元。该公司虽以\u201c教育科技\u201d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学科培训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这一案例提醒家长,不能仅凭公司名称中的\u201c教育\u201d字样就判断其具有培训资质。

1.3 案例三:莱山区学大教育多项违法

烟台市莱山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未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案件涉及两项违法行为:超范围培训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2026年5月,莱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8557.26元、罚款1600元;对决策机构负责人王某、校长栾某分别予以警告。

1.3.1 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的法律意义

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的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对求职者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莱山区学大教育未履行这一义务,被依法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严格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在招聘环节即完成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从源头杜绝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入培训行业。

1.4 案例四:牟平区聚能教育超范围培训

烟台市牟平区聚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在牟平区宁海大街727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6月,牟平区教育和体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4195元,对校长姜某予以警告。本案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对机构和个人同时追责的做法,体现了\u201c双罚制\u201d的执法理念。

二、处罚特点分析

2.1 处罚对象涵盖机构和个人

本次通报的4起案例中,莱山区和牟平区的案例不仅处罚了培训机构,还对决策机构负责人和校长个人进行了处罚。这种\u201c双罚制\u201d增强了法律威慑力,促使机构管理者切实履行合规责任,不再心存侥幸。

2.2 处罚依据多元化

处罚依据涵盖《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校外培训监管的法治化、系统化。不同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确保了处罚的合法性和精准性。

三、烟台市的监管态势

烟台市教育局表示,暑期到来之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查处校外培训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下一步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暑期重点时段,对各类违规培训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提醒家长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核实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了解教师资质,签订规范合同,通过官方渠道缴费,保留消费凭证。

四、FAQ:烟台市校外培训违法案例相关

问1:什么是\u201c超范围经营\u201d?

答:超范围经营是指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内容超出了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培训范围。例如,持有非学科类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持有小学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初高中培训,都属于超范围经营。

问2:培训机构不查从业人员背景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对求职者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由公安、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3:\u201c没收违法所得\u201d是什么意思?

答: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培训机构因违法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国库。如莱山区学大教育被没收违法所得28557.26元,这笔款项将上缴国库,不会退还给机构。

问4:家长在培训机构遇到违法行为如何维权?

答:家长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拨打12345政务热线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保留培训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问5:烟台市的合规培训机构名单在哪里查询?

答:可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或\u201c校外培训家长端\u201dAPP查询烟台市合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4起典型案例详解

1.1 案例一: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无证办学</h3

1 案例一: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无证办学

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海园路香山和院9号楼网点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罚款5530元。本案是典型的以托管名义从事学科培训的违规行为,在暑期到来之际被重点曝光,对其他试图以托管为幌子开展学科培训的机构形成了有效震慑。 1.2 案例二: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办学</h3

2 案例二: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办学

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四马路99号附1号617、618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罚款2200元。该公司虽以\u201c教育科技\u201d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学科培训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这一案例提醒家长,不能仅凭公司名称中的\u201c教育\u201d字样就判断其具有培训资质。 1.3 案例三:莱山区学大教育多项违法</h3

3 案例三:莱山区学大教育多项违法

烟台市莱山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未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案件涉及两项违法行为:超范围培训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2026年5月,莱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8557.26元、罚款1600元;对决策机构负责人王某、校长栾某分别予以警告。 1.3.1 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的法律意义</h4

3.1 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的法律意义

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的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对求职者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莱山区学大教育未履行这一义务,被依法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严格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在招聘环节即完成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从源头杜绝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入培训行业。 1.4 案例四:牟平区聚能教育超范围培训</h3

4 案例四:牟平区聚能教育超范围培训

烟台市牟平区聚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在牟平区宁海大街727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6月,牟平区教育和体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4195元,对校长姜某予以警告。本案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对机构和个人同时追责的做法,体现了\u201c双罚制\u201d的执法理念。 二、处罚特点分析</h2

1 处罚对象涵盖机构和个人

本次通报的4起案例中,莱山区和牟平区的案例不仅处罚了培训机构,还对决策机构负责人和校长个人进行了处罚。这种\u201c双罚制\u201d增强了法律威慑力,促使机构管理者切实履行合规责任,不再心存侥幸。 2.2 处罚依据多元化</h3

2 处罚依据多元化

处罚依据涵盖《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校外培训监管的法治化、系统化。不同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确保了处罚的合法性和精准性。 三、烟台市的监管态势</h2